喜庆的春节刚刚度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广大的电子银行使用者,推出了一套长达九十九条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较之人民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二条,它的内容的确要多出了不少。
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管理的范围有所不同。这从两者名字上,也能一眼看出来。前者超出了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该内容存在了一定的“越权”嫌疑;它包括网上银行之外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AMT机、自助银行等。
2、管理环境也有很大区别。随着外资银行在国内业务的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增加了很大篇幅关于外资银行的内容。
3、银监会管理办法突出了技术安全。对于电子银行业务而言,系统安全的重要性成为最关键的部分;同时,银监会也加强了对安全技术手段的评估和考核内容的要求。
此外,在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我们只能找到一条关于电子银行使用者,也就是直接关系到客户利益的内容:
“第八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如果愿意去对比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这样的一条内容,在此前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办法里也是找不到的。看过本次出台的“办法”内容之后,回想去年人民银行对于网上交易金额限制等电子银行管理举措,不禁让人感叹是对使用者的关注是如此的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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