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组织的连贯性问题,这个小组在“知理·知己”阶段(前期准备工作)负责ERP基础知识培训,进行管理诊断、需求分析和投资效益分析,制定目标和项目定义,在“知彼”阶段要参与项目选型。在“知用”阶段负责项目实施、评价和应用指导。
这种访问,最好能在一种不受拘束和坦诚的气氛下进行,因为人之常情是不愿意“揭短”的,尤其是揭自己的短,“软件是我选的,说它不好岂非给自己抹黑,被人说成失职”。国内有过这样的情况:用户多次在公开大会上极力赞美软件商,之后却因实施不利又诉诸公堂,真是此一时彼一时。因此,要尽可能掌握真实情况,不要被假象蒙骗。
5.请咨询公司参谋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有时访问同行业用户会有一定困难,尤其是竞争对手。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由咨询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软件供应商的方案,往往是“我卖什么,建议你买什么”,注意力放在“成交”上。
而咨询公司应当是“企业需要什么,建议企业买什么”,或者向企业提供多方案比较,供企业决策参考,注意力放在项目的“成功”和自己的咨询业绩上,成“交”与成“功”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咨询公司是企业聘请的,应当完全为企业的利益着想,与企业坐在一条板凳上,是同一方,而不是“第三方”。
6.用企业的数据上机操练
对最后筛选下来的2至3家公司的软件,可用企业的实际数据,比如说用一个简化的产品部件(10~15件左右),整理好有关参数,带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借用软件公司的条件实际操练,作为最后定案的判断。这样做虽然会给软件公司增添一些麻烦,但对企业来讲是必要的,应当争取。从双方愉快合作出发,对软件商也是有好处的。
有条件时,企业的一把手若能亲自提出问题并看到解决方案,对取得管理高层的全力支持会产生积极的作用。最后的选择非常关键,一把手今后还要亲自使用,如果能够亲自出面考核,有助于做出正确的决策。
7.招标和专家评审问题
选择ERP产品并不一定非要采取招标的形式。但是,像世界银行贷款这类的项目往往要求通过招标来确定软件公司,以示公正。即使采用招标方式,前面谈到的步骤依然不可忽视。招标书列出的管理功能要求应在企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而不是简单地罗列ERP产品的各种基本功能,抓不到重点。对服务支持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也应同时提出。
如果一个项目包含了多个企业(如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行业或生产性质又不完全相同,应该分别列出各个企业的需求,不要笼统地混在一起提条件。例如,一个机床集团,其中有批量生产的机床(MTO)、有按照订单定制的机床(ETO)、有处于产业链上不同位置的企业,它们对软件功能的要求是有很大区别的,招标时要分别列出各个企业的特殊要求,不要笼统地用一种要求来概括。
不要唆使软件商互相揭短,靠软件商相互攻击并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各公司的人员并不一定能够确切了解其他公司产品的情况。所以还是要坚持企业主体意识,根据已经走过的“知理·知己”流程来判别是非。
运作规范的公司都有一种前规则,就是只谈自己的优势和解决方案,决不恶语伤人。软件行业人员流动性很大,有时会遇到某个业务员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公司,对原来公司带有相当大的主观成见甚至夹杂个人恩怨,对他的评论只能姑妄听之,不可全信,不能干扰企业的正确选型。
企业在最后拍板定夺之前,如果有需要,可以请专家对最后筛选的2至3家软件商进行评审。一般由软件商提出项目建议书或解决方案,请专家参与答辩会,提出问题,最后写出专家评审意见,作为企业决策时参考。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是从事ERP项目,有实践经验的人士,ERP项目不同于一般泛泛的“管理信息系统”,有它的特殊问题需要关注。因此,评审人员的专业一定要对口,要熟悉ERP,熟悉企业所在的行业。不要只看专家的头衔和声望,有时“小人物”的观点却是非常中肯和务实的。有可能的话,评标的专业人士也可以是今后验收会的评议专家。
有时企业早已内定好软件商,评标只是走走过场。
只要是坚持企业主体意识,企业对ERP项目自主负责,这种形式主义完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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