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有人为何发出“承接工程难,竣工结算更难”的感慨?工程竣工结算俨然成为一块极具诱惑力的利益奶酪,办理过程也成了一场艰苦卓绝,旷日持久,考验双方耐力与毅力的马拉松战役。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专业性强,过程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它是确定施工单位收入和建设单位成本的最终依据,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在很多工程的竣工结算办理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提高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竭尽所能,锱铢必较,甚至高估多算,夸大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成本,严格把关,毫不让步,甚至一拖二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逼迫施工单位让利让步。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完成竣工结算的现象比比皆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此对簿公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何谓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目前我国工程竣工结算的流程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由施工单位依照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组成部分、工程施工图、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签证、认价单等能够反应工程建造成本的文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并报送至监理单位进行审价。监理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自行或者委托审计单位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结算报告进行审价。监理单位审核完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二次审价,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最终依据。如果建设单位的资金是国家进行投资的,那么还要另行编制一份工程决算报告报国资委进行审计。
根据调查了解,笔者认为工程竣工结算难,其实难在审价。
建设单位:拖你没商量
案 例:2002年3月某施工企业承接了造价为9255万元的某高层住宅小区工程,2003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2003年9月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至建设单位进行审价,结算金额为1.26亿元。2004年3月,监理单位审价完成,报送至建设单位,审核金额为1.09亿元,审减率为13.5%。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核结果不认可,并委托一家审价机构进行重新审核。在此期间,建设单位同样以“付款没有依据,我们正在进行审计,待审计完成后再讨论付款”为由,拒付工程款。直到2005年7月建设单位审定最终造价为1.02亿元。为尽快收回工程款,缓解资金压力,施工单位无奈之下被迫让步,放弃了很多应该索赔的内容。但是最后建设单位仍然因为资金困难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达2000多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建设单位多次变换办公地点,并将自身资产转移,把原企业注销,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施工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建设单位告上法院,对其名下的21套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用以抵偿工程款。2007年7月,法院判决以其名下的21套房产抵偿拖欠工程款。这样一场历时三年多时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才得以结束。
其实建设单位故意拖延造成工程竣工结算难的现象在建筑行业非常普遍,很有代表性。部分实力不强、资信不佳的建设单位,尤其是某些小的房地产开发商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无偿占用施工单位资金,往往采用拖延结算办理时间,增加办理难度的手段来拒付或缓付工程款。另外,因为设计单位对成本控制控制不力使工程造价上升,超出建设单位的预算,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使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无法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等原因也可能造成建设单位故意拖延。总之,建设单位故意拖延,增加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难度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下面我们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一下此类工程竣工结算难的几种表现形式:
延长审价时间。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通常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审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其尽快办理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由此便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无期限拖延,工程竣工结算长期无法办理。从上述两个案例之中我们不难发现两个不同的建设单位的做法甚至理由都是非常相似的。
提高审价目标。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建设单位总是认为高估多算,水分太高,要求监理单位或审计单位反复审价,甚至设定审减比例,要求审价单位必须达到目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其管理人员办理签证索赔的意识不强或者责任心不够,有些工程签证、索赔资料、认价单等资料办理不及时或者不规范,建设单位便利用施工单位的管理漏洞进行否认。对此,施工单位自然难以接受的现象,双方在结算金额上难以达成一致,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长期的谈判过程中。
进行重复审价。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迟迟不予审结。由于审结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审结报告出来之后建设单位也可以不认可,要求重新审价,甚至有时一方在审价,另一方也在审计,而且审价、审计概念混淆,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审核,造成的后果还是使工程竣工结算无限期拖延。
监理单位:难以有公正的立场
案 例:由某施工单位承建的某大学教学楼工程,工程合同造价2.43亿元,2003年4月19日开工,2005年11月20日竣工。2006年1月7日施工单位将结算材料报送至监理单位进行审价,报送的结算金额为4.9亿元。监理单位聘请某审计单位进行审价。2006年2月份监理审价完报送至甲方,审价金额为3.8亿元,审减率为22.45%。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要求监理单位重新进行审计。2007年10月,监理单位将审价结果重新报送至建设单位,二次审价后的结算金额为3.6亿元,另有3000万元的结算金额施工单位不认可,存在争议。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对该工程的结算结果进行审计。
监理单位是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中的第三方。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中监理单位除了要监督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进行审核以外,还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认定,以维护、平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但是,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使监理单位难以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由于监理单位不够公正造成的工程竣工结算难现象在建筑行业也比较普遍。此类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类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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