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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作者:田野    来源:赛迪网-中国计算机用户    日期:2006-6-8 14:35:35   

从处长到罪犯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座位上,温梦杰蜷缩在一件破旧的军大衣里面,看上去文质彬彬的他,不时地揉搓着自己的双手,或者偶尔变换一下坐姿。
从2004年7月10日被反贪局办案人员依法传唤,温梦杰已经被依法羁押了17个月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他所犯下的罪行陆续被查明,并且在多次庭审中逐渐公布于众。但是,他的认罪过程却很漫长,一直认为自己很“无辜”。
温梦杰1956年出生在河北省乐亭县,1984年从北京金融学院毕业后,分配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工作。1989年辞职赴澳大利亚留学。回国后和妻子创办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1994年,凭着曾经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副处长和在国外获得电子专业硕士学位的优势,温梦杰经过应聘,重回银行系统,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总工程师,享受正处级待遇。
由于温梦杰在业务上表现出的高超才能,很快就从一名技术人员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1997年升任北京农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又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一时间,温梦杰亦官亦商,风光无限。
科技处是北京农行的一个部门,与北京分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有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科技处除了日常对银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外,还要根据银行的需要进行大量的设备采购。无论以银行、科技处或北京金信思创的名义对外采购,都需要温梦杰签字,上报主管行长审批之后,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
事件发生后,记者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一位负责计算机安全的经理打电话,当记者报出自己的单位时,听得出对方是一种特别熟悉的感觉:“是关于那个研讨会的事情吧”,他说。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我刊经常举办各种会议,而金融领域的IT工作人员,很多都是我们邀请的嘉宾。
“关于会议的事情,会有专门的人员和您联系,”记者还是决定直接说出自己的目的,并说出了那三个字“温梦杰”,听我说明来意,电话那边语调明显低沉下来,“我们当然共过事,他是我们原来的领导”。
不出所料,记者无法从他那里得到更多的消息,和记者接触的很多内部人一样,这位经理同样表示不方便发表看法,但是,当放下电话,记者还是觉得, 作为一个每天在和产品技术打交道IT记者,这样的案件其实和自己并不是没有关系。而当你换个角度去思考的时候,你会发现他原来离你那样近。
法庭宣布,经过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温梦杰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55.5万余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79.8万余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300.5万元;向北京康达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37.78万余元。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
当北大青鸟、富士通这样的IT公司的名字跳动在记者耳膜上的时候,感受到既熟悉又陌生,然而,我知道,在此时此地听到这些名字的怪异感受,正是因为接触到的是一个摆脱了核心区域的坐标区域,然而,它却现实地存在着。
记者和新晨公司取得了联系,在电话联系的过程中,记者先后向公司的前台、总经理助理和市场部的人员讲明了来意,但是,他们当听到自己的公司被索取人民币300.5万元的事情时,都表示并不知道情况,表现得很惊讶。
直到记者联系到了新晨公司负责金融行业销售的李闵军经理,才听出对方是知道这件事情的。但是他也表示因为并不是自己具体操作的,对于更消息的情况并不了解。他特别强调,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其实并不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原因是现在银行的监管也比较严格, 商业规范也比较明确,像信息化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则。
最终,在这些被索取贿赂的公司中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经理向记者说出了IT公司的难言之隐:每笔业务往来,温梦杰都会向IT公司直白地提出“从中拿一部分好处”的要求,而且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原来,为了确保自己能够拿到每笔回扣款,温梦杰采取了自认为稳妥的办法。每笔业务往来,必须确认给自己的钱到帐后,才签字把应付给对方的货款支付。“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这位经理对记者说。
一边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和个人生存的压力,一边是拉拢了温梦杰,可以获得今后长远的合作机会,几个公司都并不情愿地满足了温梦杰的每一次要求。

IT遭遇潜规则
2005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温梦杰,这位有着研究生学历的原高级管理干部,表现出不能接受自己被指控贪污受贿上千万的“无辜”,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辩护。而这样的场面,在每一次审讯中都会出现。
“我要的这一千多万是利润返还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更不是为了自己,我是为了单位员工谋福利。”温梦杰说,农行北京分行每年有大量设备采购,而且维修费用也很高,金信思创的主要业务就是围绕农行北京分行。他声称,金信思创实际上承担了科技处近100名员工的福利、车辆、奖金等开支,月初他要考虑这些人的工资从哪儿出,月底要考虑奖金从哪儿出。
审理此案的一中院高法官告诉记者,温梦杰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多家公司业务往来中大肆索要钱款,还将巨额公款据为已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温梦杰的犯罪事实。
实际上,温梦杰担任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是3个股东之一,但却没有投入一分钱,这当然与他担任农行科技处处长的要职有关。在采购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温梦杰说自己是以金信思创负责人的身份向供货商何某要了四五次钱,他说何某之所以愿意给钱,是为了培育市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自称是为员工谋福利的温梦杰在拿了钱后,却把钱转入用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建外SOHU商品房和阳光100商品房账下。
高法官还告诉记者一个真实的事例,从中可以看出温梦杰的贪婪。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银通公司)与农行北京分行科技处签订两笔销售ATM自动取款机合同。联银通公司将从中的260万元货款支票交给温梦杰,而温梦杰则指派他人伪造虚假发票交给对方,这笔款则偷偷落入了自己的腰包。在这期间温梦杰还盯上了一台破损的ATM自动柜员机。他让联银通公司买下这台标价14万余元的设备,而该机只值3万元。剩余的11万元,温梦杰要回了8万多。这台破损的柜员机给温带来的财富远不及这些,温又从保险公司拿到理赔款近40万元。
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自己要上诉,并且仍然坚持在法庭上为自己辩白时的观点: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在 MSN上,记者向一位在一家著名的跨国IT公司从事销售的朋友提起这样的“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这位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经常和我提起怎么陪客户喝酒的“哥们”用眼下非常时髦的“潜规则”一词做出了回应,“不过,我也是听说过,自己还没有遇上这样的事情。”他告诉记者。
在这起商业贿赂案件中,温梦杰用自己的生命做赌注,他获得了金钱,却出卖了灵魂。

国外可供借鉴的先进经验:
1、麦德龙的“透明发票” ——全球100强企业麦德龙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可提供附带详细购物清单(包含商品的名称、购物单位、商品的包装类型、货号、所购数量、单价、金额及购物日期等)的打印发票,避免了价外折扣和价内返点、私购公报,或少购多报的行为。
2、瑞典的“财务公开”制度——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是瑞典的首创,如果有人想知晓某官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可以到国家税务署申请查询;个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私有财产,也要使用招标的方式,这此措施大大降低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
3、日本的招投标制度——日本的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

向商业贿赂宣战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它使社会诚信陷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程宝库这样对记者说。
调查结果触目惊心
商业贿赂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为了支持国家对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了解商业贿赂在我国存在的状况,今年3月初,程宝库所在的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了联合问卷调查。
程宝库告诉记者,调查问卷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业贿赂的普遍性调查,包括四个问题,旨在从不同侧面调查商业贿赂的普遍程度及商业贿赂最为严重的行业和领域;第二部分为对待商业贿赂的态度调查,包括五个问题,该部分以被调查者参与市场商业活动为虚拟前提,旨在调查社会公众在不同情境下对待商业贿赂的态度;第三部分为对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的信心调查,包括四个问题,旨在调查社会各阶层对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信心,以及影响被调查者信心的重要因素。
调查显示,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在我国滋生蔓延,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原来大家把商业贿赂理解为一种营销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但现在商业贿赂越演越烈,已成为影响经济稳定的因素。调查还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愿意对所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

遏制假账
程宝库告诉记者,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商业手段,与社会诚信完全背道而驰。它使整个社会陷于不诚信的危机之中。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讲究诚信立身,孔子曾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表达了一位哲人的忧虑。
可今天,市场失信,社会失信,官员失信,太多的被商业贿赂所毒害,见利忘义。国家要根治商业贿赂,必须从社会诚信建设入手,要让不诚信的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因为只有不诚信企业及个人才会进行商业贿赂,通过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将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注定了其“账外暗中”操作的特点,但行贿资金仍要经过企业的财会部门提取和入账。
程宝库指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企业一定会做假账来掩盖贿赂资金真实用途,因此,商业贿赂与做假账具有共生关系。如果能够建立一套更为有效的企业会计诚信制度,商业贿赂就失去了其所依存的会计空间,不打自灭。但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1985年制定的,并于1999年修改。其对企业的会计诚信要求不够严格,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3年,中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也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措施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
程宝库认为,中国可借鉴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腐败行为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一来,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能成为受贿主体,比中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更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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