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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 文件类别: 国内资料/共享版/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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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件更新: 2006-12-12 2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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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本章主要根据现行税法,对新闻出版业、律师事务所、广告业、演出市场、建筑安装业、机动出租车、等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 新闻出版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收入项目确认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编审人员校对、审稿,广告人员从事本单位业务,因工作需要而完成本单位课题或学术论文等从本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约记者因作品在新闻出版单位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非本单位人员从事广告介绍服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非本单位人员从事校对、审稿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因发表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告人员的费用扣除问题
  鉴于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人员的工作实际,凡属本单位且费用包干的广告人员,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法定费用扣除前,可给予适当扣除,即扣除30%的费用后再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代缴规定
  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新闻出版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单位内的各个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时应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准确反映本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并于月底前送单位财务部门汇总、计算扣缴税款。广告部门支付非本单位人员的报酬,应记录收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支付金额、预扣税款等情况。新闻出版单位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和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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