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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
  • 文件类别: 国内资料/共享版/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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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格式: DOC
  • 软件更新: 2006-12-12 22: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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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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