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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所得税问答收集
  • 文件类别: 国内资料/共享版/财务分析
  • 文件大小: 11KB
  • 文件格式: DOC
  • 软件更新: 2006-12-12 22: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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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简介:
资料简介: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
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的规定:
  (一)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纳税人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
列支,请问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软件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需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而,软件企业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款,不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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