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是民事再审程序的主动发起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条规定了法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动发起民事再审程序。但基于民事案件具有平等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其规定不利于保持法院居中裁判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