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无售后抱怨之顾虑。
5.7.2对于一般功能和商品价值的影响相当微小。
5.7.3特采之原料、成品应加以标识记录,以利于日后追溯与鉴别。
5.7.4客户有要求时,依客户要求办理。
5.7.5特采作业流程
5.7.5.1特采申请:特采申请单位须填写特采申请于相应的检验报告上。
5.7.5.2会签、批准相关单位:须送品管部等签署有关意见。
5.7.5.3批准:特采申请原则上由管理者代表批准。
5.7.5.4标识与记录:
5.7.5.4.1原料不合格决定特采时,IQC须做好“特采”标示。
5.7.5.4.2IQC在来料检验记录中记录此特采判定。
5.7.5.4.3成品不合格决定特采时,OQC做好特采记录。
5.8记录保存:不合格、特采记录由品管部统一保存,原则上保存期为一年。
6.附件